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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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3號原告精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傳晧 代理人 蔣文邦 被告 周秀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3,6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8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說明應追扣之保單及金額計算。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103年3月1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審理,併為通知。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