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1號抗告人 黃政嘉 代理人 黃文潭 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抗告人因本院103年度家聲字第1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月21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出「聲請判決之更正暨異議狀」而聲明不服,核其內容並依上說明,應視為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