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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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48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9,580元,尚應補繳1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