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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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3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以99年度訴字第283號、99年度訴字第166號、99年度朴簡字第168號、99年度訴字第511號、99年度訴字第485號、99年度訴字第652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8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4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另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99年7月27日、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9年5月15日,聲請書附表所載日期分別有誤,均逕予更正)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呂美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