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37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被告 李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為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定112年4月10日上午9時5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鍾嘉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37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被告 李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為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定112年4月10日上午9時5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