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小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37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被告 李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為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定112年4月10日上午9時5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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