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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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34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清根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被繼承人 呂吳秀菊 之遺產計有土地6筆(尚未辦繼承登記)及建物1筆,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檢送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稽。按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物課稅現值計算,其遺產總價額539萬7122元。依被代位人 呂聰炫 之應繼分1/10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萬9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原告已繳金額後,應再補繳4840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鄉○○段244、266、1002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地籍圖謄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