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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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30號原告 鄭瑞燕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榮華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5萬元,應徵裁判費48,0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5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