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32號原告 洪春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福俊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7,7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200元/㎡×(359+548)㎡×1/2=997,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地籍圖謄本。
三、補提起訴狀繕本2份。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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