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04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林芷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參佰零捌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四計算之利息,自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芷瑩於民國112年06月0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