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聲請狀載「甲○○」,惟所附
之通知書係載「 陳麗珍 」)、丙○○為公示送達事件,原告聲請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另請提出相對人及丙○○之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