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聲請狀載「甲○○」,惟所附
之通知書係載「 陳麗珍 」)、丙○○為公示送達事件,原告聲請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另請提出相對人及丙○○之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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