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丙○○、戊○○○間遷
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
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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