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5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554號聲請人宏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96年度除字第15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四合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城│95年10月31日│7,078元│CT0000000││││ 顧美榮 │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