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HARITANI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HARITANITUTIK所犯侵占遺失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HARITANITUTIK因於民國96年4月12日犯侵占遺失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214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44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5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