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為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六九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四三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營毒偵字第二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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