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119號上訴人翔美食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文婉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 律師被上訴人勤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靜怡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
王珮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報酬事件,準備程序終結,兩造應各自陳報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