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析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61號債權人翔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昭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健聖 即聯成工業安全衛生技師事務所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以合夥名義為交易之商號始有當事人能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其由私人獨資經營之商號,雖亦係以商號名義為交易,然既與非法人之團體有別,自仍應以該私人為當事人(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易言之,獨資經營之商號,於民事實體法上並無獨立人格,尚不得作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於民事程序法上亦欠缺當事人能力,自不能以之為支付命令之債務人。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健聖即聯成工業安全衛生技師事務所核發支付命令,惟未據提出其組織型態及該事務所係何健聖獨資經營等相關證明文件以為釋明,致本院無從特定債務人及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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