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俞偉智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俞偉智犯附表所示玖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受刑人俞偉智違犯妨害自由等,共9罪,經臺灣士林、基隆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受刑人所犯9罪,分別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惠敏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