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208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08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二人共同  黃良俊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9樓
訴訟代理人
       張雅芳   住同上
被   告  陳杏洙   住高雄市○○區○○○路○○號8樓之8
           居高雄市○○區○○○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仟貳佰
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新臺幣貳仟貳佰零肆元為原告臺灣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貳元為原告新
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蔡靜雯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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