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93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沈中玄
被 告 方予涵
訴訟代理人 李志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方嘉勝 」記載,
均應更正為「 方嘉盛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