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秩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681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周嘉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8月24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9301641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嘉文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9年8月22日1時3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號

 ㈢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關係人 黃鵬晉 之陳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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