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3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志錦
原 告 陳惠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懿芳 等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