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8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18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何啟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89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含袋(合計淨重叁點肆伍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捌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叁支、夾鏈袋貳拾貳個、研磨機壹台、止血帶壹條及削尖吸管分裝器貳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及削尖吸管分裝器貳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含袋(合計淨重叁點肆伍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捌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叁支、夾鏈袋貳拾貳個、研磨機壹台、止血帶壹條、削尖吸管分裝器貳支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92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46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823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復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5950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嗣於90年12月19日強制戒治期滿,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偵字第59號為不起訴處分而確定在案。於91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78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2441號裁定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迄92年12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強制戒治視為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3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9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聲字第12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5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6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3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各罪並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13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與上開有期徒刑8月接續執行,於95年3月16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7月
4日,於96年6月6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竟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4月
13日上午9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街○○○巷○○號之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4月12日上午某時,在上揭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次。嗣於97年4月14日晚間6時30分許,於上揭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合計淨重3.45公克,空包裝總重0.82公克,純度14.77﹪,純質淨重0.51公克,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4只)及其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注射針筒3支、夾鏈袋22個、研磨機1台、止血帶1條、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吸食器1組及供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削尖吸管分裝器2支。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偵查隊偵辦毒品案被採尿人
姓名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
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合計淨重3.45公克,空包裝總重0.82公克,純度14.77﹪,純質淨重0.51公克,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4只)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