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4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4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4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695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97年間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57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其為日商前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前田公司」)技術支援組組長,負責該公司工地購料、廢料變賣之業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變賣其保管如附表所示之廢金屬及鋼筋下腳料,得款後將之侵吞入己。案經日商前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日商前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三)出場放行條10紙、地磅紀錄單15紙。
(四)收據(前田公司收受被告賠償之收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日期│變賣物品│數量(公斤)││││││├──┼─────┼───────┼──────┤│1│96.10.21│下腳料及廢金屬│600│├──┼─────┼───────┼──────┤│2│96.10.27│鋼筋下腳料│930│├──┼─────┼───────┼──────┤│3│96.11.16│鋼筋下腳料│1390│├──┼─────┼───────┼──────┤│4│96.11.18│鋼筋下腳料│1460│├──┼─────┼───────┼──────┤│5│96.12.7│鋼筋下腳料│2670│├──┼─────┼───────┼──────┤│6│96.12.11│鋼筋下腳料│3190│├──┼─────┼───────┼──────┤│7│96.12.20│鋼筋下腳料│1890│├──┼─────┼───────┼──────┤│8│96.12.21│鋼筋下腳料│2140│├──┼─────┼───────┼──────┤│9│97.1.3│鋼筋下腳料│2210│├──┼─────┼───────┼──────┤│10│97.1.16│鋼筋下腳料│1280│├──┼─────┼───────┼──────┤│11│97.2.4│鋼筋下腳料│2800│├──┼─────┼───────┼──────┤│12│97.2.13│鋼筋下腳料│2750│├──┼─────┼───────┼──────┤│13│97.2.13│鋼筋下腳料│2290│├──┼─────┼───────┼──────┤│14│97.2.26│鋼筋下腳料│3300│├──┼─────┼───────┼──────┤│15│97.3.15│鋼筋下腳料│2110│├──┼─────┼───────┼──────┤│16│97.4.2│鋼筋下腳料│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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