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842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 洪瑞彬 之遺產管理人 劉家榮 律師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洪瑞彬之遺產管理人劉家榮律師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洪瑞彬住所地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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