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0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順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順仕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按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70%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
90%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由於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日,此為本院歷來辦理毒品案件職務上所知悉,並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月
8日(81)藥檢一字第001156號函示明確。被告蔡順仕之尿液經送驗結果,既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該結果係採用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確認,已足排除偽陽性反應之可能,顯見被告在102年10月20日晚間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堪予認定」;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非端,前已因施用毒品,獲得不起訴處分之寬典,又迭經法院論罪科刑,均猶不知遠離毒害,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142號被告蔡順仕男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居新北市○○區○○街00○0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
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順仕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毒聲字第361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依同法院92年度毒聲字第3865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3年12月16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41號、99年度審簡字29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確定,上開2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100年4月29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10月20日晚間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在不詳地點,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另案遭通緝,於102年10月20日晚間9時20分為警查獲,經其同意後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蔡順仕雖於警詢中矢口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伊最後1次施用毒品係於102年1月中旬云云。經查: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篩檢,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確認檢驗之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上開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人姓名、代碼對照表附卷可稽。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施用毒品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蔡順仕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科,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檢察官朱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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