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66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新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方麗卿 等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