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1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陳鴻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無界象國際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顥瀚 人9號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58,3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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