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佳斌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佳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佳斌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9680號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包梅真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芬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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