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新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林書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3年
1月2日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林書翔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扣案之藍波刀壹把沒入。
林書翔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支(含彈匣壹
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書翔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下同)102年12月25日3時40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號(統一超商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殺傷力之器械藍波刀1把及類似
真槍之玩具槍壹支(含彈匣壹個),為警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書翔於警局調查時之自白。
(二)經警方當場查獲,並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照
片3張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藍波刀1把及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支(含彈匣壹個)
係被移送人林書翔所有,為違反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行
為所用之物,應依法沒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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