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36號
原 告 鍾守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昆霖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