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87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詹禎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8條:「立約人及連帶保證
人因本借據暨約定書致涉訴訟時,合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法
院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
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查原告總行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
○○○路○○○○○○○○○○○號,依上開約定,雙方合意由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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