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949號
原 告 江武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哲億 (原名:林
清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5,000元,應繳
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1,1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