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5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安裕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利息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
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29元(即148,982元-
55,0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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