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5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安裕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利息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
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29元(即148,982元-
55,0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