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9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怡生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員林市
  ○○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以上均含全體共有人
  )。
二、補正被繼承人 張山旺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
  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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