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四О三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重小字第四О三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
二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林春長
法院書記官 蔡東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點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零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蔡東晏
法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