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潮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
被移送人   周耿禾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3年2月12日東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耿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3年2月6日17時29分許。
㈡地點:屏東縣○○鄉○○路與民族路口。
㈢行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南州分駐所警員 周曉智
阮文亮 於前揭時、地執行交通稽查勤務時,被移送人因不滿
其友人 張舒晴 遭警員舉發違規停車,遂口出:「連這樣也要
開,幹」等語,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
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被移送人雖矢口否認有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辯稱
:伊並沒有罵警察,伊向伊朋友說「 祝綏小 」(即很倒楣的
意思)云云。惟查,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警員舉發其友人
張舒晴違規停車時,口出:「連這樣也要開,幹」等語之事
實,除有警員周曉智、阮文亮出具之職務報告乙紙為據外,
復有現場錄影光碟附卷可佐。且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亦自承:
「我朋友被警察開紅單,當時我看到我朋友手上的紅單自然
會譙」等語,足認被移送人係因不滿其友人張舒晴遭警員開
立罰單而口出「連這樣也要開,幹」等語,被移送人自係對
於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是其前開所
辯,即無足採。基上,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
條第1款之行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處,爰處罰鍰如主文
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鄭美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