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539號
再審原告   何青樺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3,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再審原告係本院102年度中簡字第2878號給付票款事件之「
  被告仕楷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再審原告應
  具狀說明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