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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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547號
原   告  陳宏旻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5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15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61,885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385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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