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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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
原告癸○○被告戊○○
丁○○
庚○○乙○○○
辛○○
丙○○
壬○○
己○○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瑞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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