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六0號
上訴人 陳明廣
陳慶嵩 陳順斌 陳沛然 陳銀靜 陳慶豐 陳慶亮 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 律師複代理人 李雅環 上訴人 賴游秀雅 陳秋松 繼承人 陳宗輝
陳享每 張 金祝 視同上訴人 陳嘉富 特別代理人 張金祝 視同上訴人 陳慶安
陳狗祭 陳德金 陳麗玉 陳龍謨 被上訴人 賴科 任賴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 張良銘 律師複代理人 江欣鞠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第八行關於「(6)0.00四四五公頃」之記載,應更正為「(6)0.00四四五五公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羅培昌~B法官許雅婷~B法官黃齡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