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六0號
上訴人 陳明廣
陳慶嵩 陳順斌 陳沛然 陳銀靜 陳慶豐 陳慶亮 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 律師複代理人 李雅環 上訴人 賴游秀雅 陳秋松 繼承人 陳宗輝
陳享每金祝 視同上訴人 陳嘉富 特別代理人 張金祝 視同上訴人 陳慶安
陳狗祭 陳德金 陳麗玉 陳龍謨 被上訴人 賴科 任賴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 張良銘 律師複代理人 江欣鞠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第八行關於「(6)0.00四四五公頃」之記載,應更正為「(6)0.00四四五五公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羅培昌~B法官許雅婷~B法官黃齡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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