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26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葆鳳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1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姜葆鳳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壹組、骰子參顆、搬風骰子壹顆、抽頭金新台幣伍拾
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
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五行中段,「賭博方式為每底100元,
每次打完1將,姜葆鳳可抽頭100元、自摸者另給50元,以此
方式牟利」應更正為「賭博方式為每底100元,每台為30元4
人對賭。賭法為每一將輪流做莊,一將共4圈,每次每人抓
16張牌把玩,台數之計算則莊家算1台、門清1台、平湖2
台、碰碰湖4台、小三元4台、大四喜8台,以此類推。每
胡一把則一底加上所胡之台數加起來之總合輸贏,放槍一把
要付給胡牌之人,自摸則是另三家付錢。每次打完1將,姜
葆鳳可抽頭300元、自摸者另給50元,以此方式牟利」。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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