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968號
原   告  陳慧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青松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不合法定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其中一項未補正或均未補正,致訴訟無法進行,即予駁回原
  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記載訴之聲明及請求
  之法律依據,請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並檢附繕本1份。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5,000元(依起訴狀第2頁所載之金額),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850元。
二、原告並應具狀就對被告李青松請求之法律依據、本院何以有
  管轄權之理由為說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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