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968號
原 告 陳慧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青松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不合法定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其中一項未補正或均未補正,致訴訟無法進行,即予駁回原
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記載訴之聲明及請求
之法律依據,請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並檢附繕本1份。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5,000元(依起訴狀第2頁所載之金額),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850元。
二、原告並應具狀就對被告李青松請求之法律依據、本院何以有
管轄權之理由為說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