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96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敬進
訴訟代理人  賴惠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明 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686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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