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383號聲請人 陳建誠 相對人 張樹根
張永傳 張樹旺 張月雲 張海浪 張煥杰 張炎停 張舜翔 張舜閔 陳木桂 何為昌 何榆宗 何雨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張海浪、張永傳及張樹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煥杰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月雲、張樹根及張炎停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舜翔及張舜閔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木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何雨霖、何為昌及何榆宗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08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相對人張樹根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537號判決諭知原判決關於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並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第一審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判決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本院前於民國108年3月13日發文通知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該通知業已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仍未提出,是本院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土地分割複丈費│6,630元│聲請人預納│├──────────┼───────┼───────┤│第一審初勘費│2,000元│聲請人預納│├──────────┼───────┼───────┤│第一審估價費│66,000元│聲請人預納│├──────────┼───────┴───────┤│合計│74,630元│├──────────┴───────────────┤│一、關於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8,300元,除此部分外第一││審訴訟費用仍依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085號判決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第一審被廢棄部分則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537號由兩造依該判決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第一審未被第二審廢棄之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金額為41,201元,第一審廢棄部分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為33,429元││計算式:51,000X499X1/30=848,300,1,893,800-848││,300=1,045,500,74,630X1,045,500/1,893,800=41││,201,74,630-41,201=33,429││二、相對人張海浪、張永傳及張樹旺分別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329元││計算式:41,201X6%+33,429X1/18=4,329││三、相對人張煥杰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5,750元││計算式:41,201X22%+33,429X1/5=15,750││四、相對人張月雲、張樹根及張炎停分別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762元││計算式:41,201X4%+33,429X1/30=2,762││五、相對人張舜翔及張舜閔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381元││計算式:41,201X2%+33,429X1/60=1,381││六、相對人陳木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9,589元││計算式:41,201X10%+33,429X3,926/24,000=9,589││七、相對人何雨霖、何為昌及何榆宗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670元││計算式:41,201X7%+33,429X1/12=5,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