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簡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239號
原   告  馮范金妹
訴訟代理人  馮順生
被   告  葉麗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簡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
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4年2月10日上午11時20
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另傳喚證人馮順
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