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981號
上 訴 人 梁博鈞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3年度湖簡字第981號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不服本院
民國104年1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