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981號
上 訴 人  梁博鈞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3年度湖簡字第981號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不服本院
民國104年1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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