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5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文彬選任辯護人張益隆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少連偵字第82號及105年度偵字第7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乙○○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初,因覬覦 謝錫勳 收到蘋果日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蘋果基金會)提供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急難救助金,乃藉口居間聯繫蘋果基金會有功,向謝錫勳索討8萬元報酬,遭拒後,竟與被告甲○○(另行審結)、少年謝○慶(00年00月生,年籍詳卷)、王○珽(00年0月生,年籍詳卷)、李○顯(00年0月生,年籍詳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接續為下列行為:
1、於104年11月13日19時13分許,乙○○率領被告甲○○、少年王○珽、李○顯等10名男子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金屬材質伸縮警棍,前往謝錫勳之彰化縣○○鄉○○村○○路○○○號住處,侵入謝錫勳住處欲向謝錫勳索討8萬元時,遭謝錫勳之父 謝趁 阻擋而心生不滿,乙○○竟另基於傷害之犯意,持棍子及由另1名男子手持木劍毆打謝趁腹部、右肩與手臂,致謝趁受有腹部挫傷及右肩挫傷等傷害,以此等強暴方式索取報酬。
2、嗣於104年11月14日20時許,乙○○又率領被告甲○○、少年謝○慶、王○珽、李○顯等9名男子手持金屬材質的伸縮警棍前往謝錫勳之彰化縣○○鄉○○村○○路○○○號住處,侵入謝錫勳住處欲索討8萬元時,經謝趁阻擋後,其等竟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乙○○指示甲○○、王○珽、李○顯等人將謝錫勳拉住毆打,甲○○、王○珽、李○顯等人即持木棍、鐵質甩棍砸毀電風扇、電話、熱水瓶、杯子(所涉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及持棍子毆打謝錫勳之母 謝林秀枝 左手臂、右手臂及左腳踝,並持電擊棒電擊謝趁及謝錫勳身體,致謝錫勳受有左軀幹與右手腕挫傷等傷害,謝林秀枝則受有四肢多處擦傷及挫傷、雙手挫傷等傷害。乙○○見謝錫勳之妻 陳曉飛 手持行動電話欲報警時,竟強取陳曉飛手中行動電話並砸向地面,以此等強暴方式,逼迫謝錫勳交付8萬元佣金,仍遭謝錫勳拒絕而未遂。
㈡、乙○○於104年12月24日7時30分許,見謝趁行經其彰化縣○○鄉路○路、上林路口檳榔攤前,乙○○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向謝趁恫嚇稱:你再搞怪,改天我叫人打你(閩南語)等語,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幹破你老母雞歪」辱罵謝趁,使謝趁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1項之侵入住宅、攜帶兇器、結顆3人以上強盜未遂罪嫌、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乙○○已於105年12月0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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