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俊生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貳萬玖仟肆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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