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月美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洪麗惠~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為翔事務用品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肆萬玖仟捌佰柒拾│BD0六一四二六││││限公司 陳吉源 │義分行││伍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