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育彰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馮澤文~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貳萬叁仟元│SB四四0九0九│││││行│││一││└─┴─────────┴─────────┴───────────┴────────┴────────┴──┘